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303號
SLEV,106,士小,1303,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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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侯文婷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侯文婷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對被告侯文婷提起清償信用 卡消費借款之訴,惟查被告已於106 年10月1 日死亡,此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侯文婷於原告起 訴後死亡,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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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