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逸凡
簡智瑋
簡志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1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逸凡、簡智瑋、簡志勳共同犯賭博罪,盧逸凡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簡智瑋、簡志勳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