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原交簡字,106年度,62號
SLEM,106,士原交簡,62,2017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原交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榮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原壢交簡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 年9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