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吳英蘭
相 對 人 陳子晨即陳怡靜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子晨即陳怡靜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5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