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6年度,461號
CYEV,106,嘉簡調,46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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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吳英蘭
相 對 人 陳子晨即陳怡靜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子晨即陳怡靜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5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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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