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6年度,443號
CYEV,106,嘉簡調,44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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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惠青黃媚湘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惠青黃媚湘、黃○○間 就嘉義市○○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 路000號7樓17號房屋於民國98年1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惠青黃媚湘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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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