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6年度,124號
CYEV,106,嘉簡聲,124,201710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徐藝華
      徐子芬(原名:徐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將其對相對人二人 之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上開 債權轉讓乙事,惟相對人現均設籍於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聲請人無法知悉相對人目前住所,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二人,惟相對 人二人戶籍址均設於「嘉義市○區○○○街00號2樓(即嘉 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其住居所不明,致聲請人債權轉 讓之通知無法送達,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二人之戶籍謄本及債 權讓與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 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 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