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603號
CYEV,106,嘉小,603,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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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志平
被   告 蔡全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2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車輛零件折舊率計算之參考(新臺幣):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 (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 為3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機械腳踏車 】自出廠日104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4年11月22日 ,已使用5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 38,86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43,380÷(3+1)≒10,8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 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43,380-10,845)×1/3×(0+5/12)≒4,519(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 額)即43,380-4,519=38,861】三、過失責任比例: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為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 行,原告保車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為主要過失,應負擔 7成過失責任。依過失責任比例計算後,被告應給付之機車 修理費用為27,203元【計算式:38,861×70%≒27,203,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機車車體險保險額度為20,000 元,原告僅於保險額度內賠負後受讓對被告之請求權,故原 告僅可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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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