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5年度,182號
CYEV,105,朴簡,182,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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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崇德間確認抵押
權不存在事件。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款
及第116 條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
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
非適格之當事人。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就蔡崇德所有嘉義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各為20分之1 ),於民國70年8 月11日以嘉義縣
朴子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朴地登2 字第002975號所設定,權利人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為蔡崇益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此部分確認訴訟,自應以
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即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崇益
一同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逾期即以當事人不適格為
由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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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