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謀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賴謀「等」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 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 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原告應補正之項目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號建物之土 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賴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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