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林榮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娉花、詹垠秈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