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6年度,488號
PDEV,106,斗補,488,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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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林榮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娉花詹垠秈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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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