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4079號
TPPP,106,鑑,14079,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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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4079號
移 送機 關 臺東縣政府 設臺東縣臺東市○○路○○○號
代 表 人 黃健庭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柳旭龍   臺東縣大武鄉尚武國民小學教師(臺
      楊惠珍   臺東縣大武鄉大武國民小學校長(大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臺東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
決如下:
主 文
柳旭龍休職,期間陸月。
楊惠珍免議。
事 實
甲、臺東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柳旭龍現係本縣大武鄉尚武國民小學教師【前係 本縣太麻里鄉大王國民小學(下稱大王國小)校長】,及楊惠 珍現係本縣大武鄉大武國民小學校長(前係大王國小代理訓 導主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因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 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93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間,柳員擔任大王國小校長,綜 理該校行政業務;楊員為大王國小導師,自95年8月1日至97 年2月1日代理訓導主任,職務內容包含辦理相關教育推廣活 動,及申報核銷活動經費,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柳員於93年8月起至97年7月間,利用擔任大王國小校長機會 ,指示楊員與若干大王國小同仁於擔任活動承辦人時,要求 知情廠商負責人,配合提供業務上登載內容不實或空白之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向不知情之廠商負責人索取 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不實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 ,浮報活動經費,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收支明細表、憑證 黏貼單等支出憑證,以該偽造文書之收據及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憑證資料向本府核銷請款,據以核撥款項,合計詐領新臺 幣341,297元。柳員為個人調度資金運用之目的,或供支出 大王國小所需費用、或供不明目的之宴飲或供私人花費之目 的使用,指示同仁詐領款項後,交由不知情之大王國小校護 兼主計人員保管,並以「建設基金」之名義登簿作帳;復於 95年12月至97年2月間,指示楊員將以上開方式浮報活動經 費所詐得之款項,以「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以供其個人 使用。
(三)上開2員前揭行為,足生損害於本府對於經費管理之正確性



,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 1249號、2391號提起公訴(證1)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 決104年度原訴字第36號(證2)判決如下: 1.柳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楊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 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 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次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7月12日懲戒業務座談會就 「疑涉公務員懲戒違失情事行為時具公務員身分,司法判決 時未具公務員身分,是否宜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又 移付懲戒,所作議決,機關、當事人應如何執行?其效力各 為何?」決議:「應以違失行為時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為 準,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會審議 」(證3)。柳員及楊員行為分別違反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及商 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 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7月12日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乙、被付懲戒人柳旭龍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與本案全部廠商曾宗雄楊東昇牛志誠、黃森 隆等4人均不認識,此4人已於106年1月25日合議審理時均稱 和被付懲戒人不認識,被付懲戒人就其所開之不實統一發票 或收據之項目及金額、張數均不知悉,並無任何犯意聯絡與 行為之分擔,判決卻認定被付懲戒人與該4人共犯本件浮報 之犯行,實與事實不符。
二、被付懲戒人未曾指示學校同仁向廠商索取偽造之統一發票或 收據,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①證人張靖禾主計於臺東地方法院105年7月27日審理時,經檢 察官主詰問:「柳旭龍有無指示他們要浮報的情形?」證人 張靖禾回答「這個我沒有聽到」。嗣經被付懲戒人辯護人反 詰問:「柳旭龍有無在會議指示經費要浮報報足」?證人張 靖禾稱「我沒有聽過」。
②證人劉金鋼於臺東地方法院105年7月27日審理時,檢察官主 詰問:「柳旭龍有無指示浮報活動費用,多請一些再將剩餘



的部份上繳建設基金嗎?」證人劉金鋼稱:「行政會議當場 沒有明說但私下我不曉得」。
③證人幹事黃重榮於臺東地方法院106年1月11日審理時,被付 懲戒人辯護人問:「檢察官問張靖禾柳旭龍有無指示教職 員浮報?」張靖禾回答說:「這個我沒有聽到。」證人黃重 榮回答稱:「沒有意見」受命法官問:「在你參加的行政會 議當中你有無聽過柳校長提到結餘款要放在張靖禾那邊嗎? 」證人黃重榮回答:「沒有,沒有印象」。
三、同案被告楊惠珍在臺東調查站所提出二份剩餘款經費收支一 覽表,A1卷第11頁至14頁和第49頁至52頁(附件一),均無標 明日期並二份表格的結算金額都不相同,此為重要證物顯有 眾多違誤,被付懲戒人主張無證據能力,然臺東地方法院卻 採為不利被付懲戒人證據,顯有違誤。
四、臺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所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4萬1297 元,其中包括楊惠珍剩餘款浮報金額18萬5138元和建設基金 浮報金額15萬6159元。楊惠珍浮報金額既只有18萬5138元, 何其能在其剩餘款中稱一次交付被付懲戒人13萬元,另一次 交付被付懲戒人7萬9926元,2次共計20萬9926元,和剩餘款 浮報金額18萬5138元相差甚遠,豈能可信?另建設基金浮報 金額15萬6159元,全數用於公務上(附件二)如附件所載金額 504066元遠超出建設基金浮報金額156159元。事實上所花費 之項目大略是學校同仁共同之花費及活動支出,學校公用臨 時支出、向議員爭取經費(附件三)之餐敘及禮品、長官與來 賓來校考評或參訪所支之餐敘與禮品及校園美綠化等花費, 且均以單據核銷方式進行,而如被付懲戒人個人去付之款項 ,被付懲戒人會持單據向主計張靖禾請款並親自簽名領取, 而主計張靖禾到底是用被付懲戒人擔任校長之特別費、建設 基金、運動會或畢業典禮之捐款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 並不清楚,學校金錢之管控均由張靖禾執行,此亦是主計專 業領域。
五、被付懲戒人主觀上認知所有浮報金額係所有同仁的講師費、 助教費和加班費等之捐款,並不知有浮報之情事,另被付懲 戒人亦有加班費未領取共計14214元和講師費未領取共計240 0元(附件四)捐給學校之建設基金。
六、被付懲戒人亦已向臺東地方法院提出上訴之請求(附件五), 尚請貴會依權責,待依判決定讞後再行懲戒。
七、附錄:
附件一:另一被告楊惠珍所提二份剩餘款經費一覽表。附件二:建設基金用於公務一覽表。
附件三:臺東縣議員建議補助款。




附件四:被付懲戒人未領之加班費和講師費。
附件五:上訴臺東地方法院回函。
丙、被付懲戒人楊惠珍答辯意旨略以:
本案發生於96年,被付懲戒人時任大王國小代理訓導主任, 因受命且延續當時行政處理作為,經調查與庭審,於106年 7月25日被臺東地方法院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6個月徒 刑(得易科罰金),本人業於106年9月27日到臺東地檢署繳清 罰金。被付懲戒人自被調查站約談後,皆將整個事件發生緣 由與處理流程坦白陳述,因受命於長官,且因無行政專業背 景與採購專業,以致疏忽造成相關過失,敬請體察並給予自 新機會。謹將答辯事項陳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於大王國小服務逾10年,皆任職導師。95年本校 訓導組長退休後,由柳旭龍(時任大王國小校長)任命被付懲 戒人為代理訓導主任(學校當學年度員額編制調整,由二處 室增為三處室),因本人無行政經驗,故訓導業務處理流程 ,由校長於行政會議中說明後,便延續上任承辦人業務處理 方式。
二、被付懲戒人因當時職務為校長任命,故在處理業務上,皆須 聽從校長指示,而其他尚未退休的行政人員皆為舊職(教導 主任、總務主任、主計、幼兒園園長),已依照校長指示的 處理方式逾2年,被付懲戒人亦因當時無採購法專業背景, 僅能沿用此模式。
三、本案涉案之行政人員,包含當時教導主任、訓導組長、教務 組長與幼兒園園長(柳校長93學年度到任時,均已在職),此 4位人員於法庭陳述受命與業務處理方式,均有不得違抗長 官命令之無奈,而被付懲戒人當時初任行政,沿用舊制,因 此不察造成疏忽。此事件讓大家對於想認真做事,卻因校長 的指示造成疏失而被判刑,均感到無奈與灰心,但尊重司法 ,故5位人員(含被付懲戒人)皆未提出上訴。四、本案於99年由調查局介入調查,被付懲戒人時任竹湖國小教 導主任,並於第一次調查站約談後,即將所有業務流程一一 陳述,被付懲戒人亦跟檢察官說明任職時之狀況,本案件由 校長指示,但被付懲戒人未能對抗,亦有疏失,並請求給予 自新機會。
五、本案發生於10年前,而被付懲戒人業於101年參與採購法專 業人員研習,提升自身採購專業背景,並取得證書,對於採 購行政流程更加審慎。且於104年考取國小校長、105年遴聘 至大武國小擔任校長,這10年內持續進行自我增能,並對處 事更加嚴謹。
六、被付懲戒人於105年8月擔任校長,上任以來,兢兢業業,除



了時刻提醒教職同仁凡事依法行政,處理流程皆須完備,避 免不當行為造成行政疏失。也持續帶領學校教師提升專業, 並給予學生展能的舞台,努力為學校全心付出。 此案件裁決結果,本人已放棄上訴並繳清罰金,對於當時因 無採購專業背景,並在長官的指使下造成的疏失,深感後悔 ,被付懲戒人亦將以此嚴格警惕自己,並持續提升專業,用 心培育學生。敬請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輕處罰,並讓被 付懲戒人繼續擔任大武國小校長,為學校教育繼續努力。 理 由
甲、被付懲戒人柳旭龍應受懲戒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柳旭龍係臺東縣大武鄉尚武國民小學教師,其於 93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擔任同縣太麻里鄉大王國民小學( 下稱大王國小)校長期間,綜理該校行政業務,該段期間高 寶珠(於95年8月退休)為該校訓導組長,賴春妹(於95年8月 退休)為該校教務組長,巴清義(於99年8月退休)為該校教務 主任(於96年8月改任總務主任),洪素玉為該校附設幼稚園 教師兼園長,楊惠珍為該校導師,自95年8月1日至97年2月1 日代理訓導主任,職務內容均包括辦理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及申報核銷活動經費。曾宗雄係臺東縣太麻里鄉「天使書局 」負責人,楊東昇係臺東縣太麻里鄉「永昇文具行」負責人 ,牛志誠係臺東縣臺東市「犇達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黃 森隆則係臺東縣太麻里鄉「啟瑞行」及「佳味商行」負責人 ;緣自93年8月間起至97年7月間止,被付懲戒人柳旭龍指示 高寶珠巴清義洪素玉賴春妹楊惠珍與前列各商行負 責人曾宗雄楊東昇牛志誠黃森隆相互勾結,分別為下 列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不實填製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之違法行為﹕
(一)柳旭龍於93年8月起至97年7月間,利用擔任校長之機會,指 示高寶珠賴春妹巴清義洪素玉(下稱高寶珠等4人)及 楊惠珍,於其等擔任附表編號1至2、5至24、26至42及44至 46所示活動之承辦人時,要求前揭廠商負責人曾宗雄、楊東 昇、牛志誠黃森隆配合提供業務上登載內容不實或空白之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又向賴廖美麗所經營之臺東 縣太麻里鄉「美樂美飲食店」索取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未經賴廖美麗同意,擅自填寫不實商品項目及金額,以之 浮報活動經費,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收支明細表、憑證黏 貼單等支出憑證,以該偽造之收據(附表編號2之美樂美飲食 店部分)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憑證資料向臺東縣政府辦理核 銷請款,致使臺東縣政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撥 款項,詐取如附表編號1至2、5至24、26至42及44至46總詐



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合計詐領新臺幣(下同)341,297元, 足生損害於臺東縣政府對於經費管理之正確性。(二)柳旭龍為個人調度資金運用之目的,或供支出大王國小所需 費用、或供不明目的之宴飲或供私人花費之目的使用,指示 高寶珠等4人就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2、5至24、26及34所示之 詐領活動經費後,交由大王國小校護兼主計張靖禾保管,同 時指示張靖禾高寶珠等人轉交之款項,以「建設基金」之 名義登簿作帳;復於95年12月起至97年2月間,指示楊惠珍 將以上開方式浮報如附表編號27至33、35至42、44至46所示 詐得之活動經費,以「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以供其個人 使用。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249、 2391號),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依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刑法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 柳旭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年 度原訴字第36號)(被付懲戒人柳旭龍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
二、上開事實,有臺東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49、2391號起訴 書、臺東地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 付懲戒人柳旭龍所提答辯書及於刑事偵審中雖否認有前項指 示高寶珠等4人及楊惠珍,於承辦活動時勾結廠商提供業務 上登載內容不實或空白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向美樂美飲食 店索取空白收據,未經同意擅自填寫不實商品項目及金額, 以之浮報活動經費等情。惟查﹕㈠大王國小訓導組長高寶珠 、教務組長賴春妹、教務主任(於96年8月改任總務主任)巴 清義、該校附設幼稚園教師兼園長洪素玉、自95年8月1日至 97 年2月1日代理訓導主任之楊惠珍如何與上開各廠商負責 人曾宗雄楊東昇牛志誠黃森隆勾結,分別以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或不實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向臺東 縣政府辦理核銷請款,已據彼等就前開犯行於審理中坦認在 案。㈡附表編號2所示活動,93年11月24日美樂美飲食店收 據記載之品名為「便當」,惟賴廖美麗證稱:美樂美飲食店 沒有賣便當,收據上的字跡也不是其寫的,足見該收據之內 容不實,而該收據用以請款之憑證黏貼單上,請購人及經辦 人處均係蓋用賴春妹印章,有憑證黏貼單可佐,堪認該收據



應係賴春妹擅自偽填,並用以浮報使用。㈢高寶珠等4人取 得如前開附表所示之詐領款項後,依柳旭龍之指示,交由不 知大王國小校護兼主計張靖禾以「建設基金」名義保管,亦 據高寶珠賴春妹巴清義洪素玉於刑案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張靖禾於偵審中之證述大抵相符,彼等自陳浮報動機 是放在基金裡給學校用,由校長決定怎麼用;而楊惠珍於95 年12月起至97年2月間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活動經費詐領款 項後,亦係依柳旭龍之指示,以「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 並將「剩餘款」之款項用以支付柳旭龍之餐飲、購物等費用 或將現金直接交由柳旭龍使用,業據楊惠珍於刑案審理時供 明。㈣柳旭龍確有指示活動承辦人應如何以浮報方式,將活 動經費全數報完後,再將浮報詐得之款項交由張靖禾保管, 且柳旭龍亦係基於供個人調度資金之目的,而設置該項建設 基金,已經證人劉金鋼、高寶珠賴春妹巴清義洪素玉楊惠珍於刑案中證稱係經柳旭龍指示應如何以浮報方式, 將活動經費全數報完後,再將浮報詐得之款項交由張靖禾保 管:張靖禾則證稱:93年至97年我在大王國小擔任學校護士 兼任主計,在這段期間有經手學校經費款項。建設基金部分 ,保管期間是93年12月份至97年7月左右。從而刑案認定被 付懲戒人柳旭龍有前開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行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並就其 所辯各節何以不足採取一一詳述其理由,被付懲戒人柳旭龍 於本會所提答辯狀仍執陳詞否認不法,非有理由。其確有前 開違失行為,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柳旭龍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及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之利益之旨,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 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員之威信 ,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 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 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 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乙、被付懲戒人楊惠珍應予免議部分:
一、按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 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又懲戒案件已 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應為免議之判決。公務 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第5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臺東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楊惠珍現係本縣 大武鄉大武國民小學校長(前係大王國小代理訓導主任),因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東地 院刑事判決有罪,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如下:楊惠珍 為大王國小導師,自95年8月1日至97年2月1日代理訓導主任 ,時任大王國小校長之柳旭龍,利用校長權限,於95年12月 至97年2月間,指示楊惠珍以上開方式(參見前述柳旭龍之違 失事實)浮報活動經費,將向臺東縣政府所詐得之款項,以 「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以供柳旭龍個人使用,足生損害 於臺東縣政府對於經費管理之正確性,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9號、2391號)並經臺東地院判 處「楊惠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104年度原訴字第36號)並已確定在案。因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
三、以上事實,有前述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及臺東地院刑事 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楊惠珍違失事實明確。惟 其違失行為終了之日為97年2月間,而本案移送本會繫屬之 日為106年9月19日,有本會收文章可稽,已逾5年。按被付 懲戒人所為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第1款之規定,並有懲戒之必要,經審酌同法第10條各款事 項等一切情狀,認其最重不至於作休職以上之懲戒處分。惟 其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繫屬本會之日止,既已逾5年, 依首揭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2項、第56條第3款之規定,自 不得予以休職以上之懲戒處分,應為免議之判決,並依同法 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6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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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活動名稱 │承辦人 │時間 │【負責人】不實收據之廠商及收據金額(│總詐領金額 │
│ │ │ │ │收據出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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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度第一學期推│賴春妹、│93年12月28日│【曾宗雄】 │6100元 │
│ │動傳統國劇活動補│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3000元 │ │
│ │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3100元 │ │
│ │ │ │ │ │ │
├──┼────────┼────┼──────┼──────────────────┼───────────┤
│2 │93學年度音樂賽分│賴春妹、│93年12月30日│【曾宗雄】 │4200 元 │
│ │區賽補助費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1561元 │(收據金額共計6403元,│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2442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4 │
│ │ │ │ │【不知情之賴廖美麗】 │200 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美樂美飲食店2400元 │4200 元) │
├──┼────────┼────┼──────┼──────────────────┼───────────┤
│5 │推動傳統國劇活動│賴春妹、│94年2月18日 │【曾宗雄】 │500 元 │
│ │補助經費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500元 │ │
│ │ │張靖禾 │ │ │ │
├──┼────────┼────┼──────┼──────────────────┼───────────┤
│6 │學辦理九十三年度│賴春妹、│94年2月18日 │【曾宗雄】 │9400元 │
│ │社區大學補助款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3185元 │ │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3815元 │ │
│ │ │ │ │天使書局 2400元 │ │
├──┼────────┼────┼──────┼──────────────────┼───────────┤
│7 │93年度四健推廣教│高寶珠、│94年3月16日 │【曾宗雄】 │4000元 │
│ │育藥用植物作業組│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4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8500元,│
│ │補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15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40│
│ │ │ │ │天使書局 3000元 │0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40│
│ │ │ │ │ │00元) │
├──┼────────┼────┼──────┼──────────────────┼───────────┤
│8 │93年度推動廢容器│高寶珠、│94年3月16日 │【曾宗雄】 │5100元 │
│ │及廢電器資源回收│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8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15200 元│
│ │工作補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27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 │ │ │天使書局 2500元 │510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天使書局 2000元 │5100元) │
├──┼────────┼────┼──────┼──────────────────┼───────────┤
│9 │93年度教育優先區│高寶珠、│94年3月16日 │【曾宗雄】 │1550元 │
│ │-推動親職教育活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4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10000 元│
│ │動補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40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 │ │ │天使書局 2000元 │155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 │1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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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學年度教訓輔三│高寶珠、│94年3月16日 │【曾宗雄】 │2110元 │
│ │補助款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5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10440 元│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30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 │ │ │天使書局 1500元 │211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天使書局 940元 │2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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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度大武區親師│高寶珠、│94年3月16日 │【曾宗雄】 │1300元 │
│ │人權法治教育座談│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5600元 │(收據金額共計6400元,│
│ │補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8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13│
│ │ │ │ │ │0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13│
│ │ │ │ │ │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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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4年度第1學期原 │巴清義、│94年9月21日 │【曾宗雄】 │12922元 │
│ │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10320元 │(收據金額共計22750 元│
│ │經費 │張靖禾 │ │【楊東昇】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1292│
│ │ │ │ │永昇文具行 4430元 │2 元,故詐領金額應為12│
│ │ │ │ │永昇文具行 8000元 │92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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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4年度社區大學評│賴春妹、│94年11月30日│【曾宗雄】 │1130元 │
│ │鑑計畫核發獎勵金│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1130元 │ │
│ │ │張靖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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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4年大武區幼稚園│洪素玉、│94年12月7日 │【曾宗雄】 │3113元 │
│ │親職講座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1947元 │ │
│ ├────────┤張靖禾 ├──────┼──────────────────┤ │
│ │94年大武區幼稚園│ │94年12月21日│【曾宗雄】 │ │
│ │外籍配偶子女親職│ │ │天使書局 1166元 │ │
│ │講座(起訴書未記│ │ │ │ │
│ │載,應予增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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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4年度成人英語學│賴春妹、│94年12月7日 │【曾宗雄】 │1000元 │
│ │習開班經費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1000元 │ │
│ │ │張靖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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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5台東縣國小英│賴春妹、│94年12月7日 │【曾宗雄】 │1812元 │
│ │語話劇比賽-大武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2140元 │(收據金額共計4000元,│
│ │區活動補助款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186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18│




│ │ │ │ │ │12元,故詐領金額應為18│
│ │ │ │ │ │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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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4年度家長參與9 │巴清義、│94年12月27日│【楊東昇】 │4916元 │
│ │年一貫課程說明會│不知情之│ │永昇文具行3000元 │ │
│ │ │張靖禾 │ │永昇文具行 916元 │ │
│ │ │ │ │【曾宗雄】 │ │
│ │ │ │ │天使書局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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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學年度全國學生│賴春妹、│95年1月4日 │【曾宗雄】 │4173元 │
│ │音樂比賽第三區分│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2000元 │ │
│ │區賽經費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173元 │ │
│ │ │ │ │天使書局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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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4年度教育優先區│賴春妹、│95年1月4日 │【曾宗雄】 │5560元 │
│ │發展管樂音樂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3500元 │ │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20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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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4年度國樂研習補│賴春妹、│95年1月6日 │【曾宗雄】 │410元 │
│ │助款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410元 │ │
│ │ │張靖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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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4年度第二期成人│賴春妹、│95年1月19日 │【曾宗雄】 │1467元 │
│ │電腦班補助款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5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14000 元│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600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 │ │ │天使書局 3000元 │1467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 │14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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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4年度社大講座補│賴春妹、│95年1月20日 │【曾宗雄】 │6108元 │
│ │助款 │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2750元 │(收據金額共計7000元,│
│ │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25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61│
│ │ │ │ │天使書局 1000元 │08元,故詐領金額應為61│
│ │ │ │ │天使書局 1000元 │08元) │
│ │ │ │ │天使書局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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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5年度原住民部落│巴清義、│95年4月30日 │【曾宗雄】 │36653元 │
│ │社區大學大武山分│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7450元 │(收據金額共計41600 元│
│ │校經費 │張靖禾 │ │天使書局 7080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 │ │ │天使書局 7070元 │36653 元,故詐領金額應│
│ │ │ │ │【楊東昇】 │為36653元) │




│ │ │ │ │永昇文具行 9960元 │ │
│ │ │ │ │永昇文具行 6100元 │ │
│ │ │ │ │永昇文具行 39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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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辦理94年度原住民│巴清義、│95年6月12日 │【曾宗雄】 │14340 元 │
│ │族部落社區大學教│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528元 │(收據金額共計25993 元│
│ │師及行政人員研討│張靖禾 │ │天使書局 9565元 │,入「建設基金」金額為│
│ │會預撥款 │ │ │天使書局 9900元 │14340 元,故詐領金額應│
│ │ │ │ │天使書局 6000元 │為143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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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十四年度第二學│巴清義、│95年11月2日 │【曾宗雄】 │28295元 │
│ │期原住民部落社區│不知情之│ │天使書局 6349元 │ │
│ │大學經費 │張靖禾 │ │ 7866元 │ │
│ │ │ │ │ 7680元 │ │
│ │ │ │ │【楊東昇】 │ │
│ │ │ │ │永昇文具行 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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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5年度運動人口倍│楊惠珍 │96年1月 │【曾宗雄】 │1100元 │
│ │增計畫-國際標準 │ │ │天使書局 1100元 │ │
│ │舞補助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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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5年度臺東縣外籍│楊惠珍 │96年1月 │【曾宗雄】 │5340元 │
│ │配偶親子共讀學習│ │ │天使書局 2057元 │(收據金額共計10000 元│
│ │活動 │ │ │天使書局 2280元 │,入「剩餘款」金額為 │
│ │ │ │ │天使書局 2720元 │534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天使書局 1740元 │5340元) │
│ │ │ │ │天使書局 12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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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5年度成人教育識│楊惠珍 │96年1月 │【曾宗雄】 │1220元 │
│ │字班補助經費 │ │ │天使書局 5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17900 元│
│ │ │ │ │天使書局 5000元 │,入「剩餘款」金額為 │
│ │ │ │ │天使書局 5000元 │1220元,故詐領金額應為│
│ │ │ │ │天使書局 2900元 │1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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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江多利議員建議補│楊惠珍 │96年2月 │【曾宗雄】 │1010元 │
│ │助辦理2006年跨年│ │ │天使書局 2462元 │(收據金額共計4711元,│
│ │系列活動補助經費│ │ │天使書局 1286元 │入「剩餘款」金額為1010│
│ │ │ │ │天使書局 963元 │元,故詐領金額應為101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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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5年度原住民部落│楊惠珍 │96年2月 │【曾宗雄】 │1760元 │
│ │社區大學網站建置│ │ │天使書局 2000元 │(收據金額共計2000元,│
│ │經費 │ │ │ │入「剩餘款」金額為1760│
│ │ │ │ │ │元,故詐領金額應為176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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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5年臺東縣原住民│楊惠珍 │96年2月 │【曾宗雄】 │86402元 │
│ │部落社區大學大武│ │ │天使書局 240元 │ │
│ │山分校第二期課程│ │ │天使書局 9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64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5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64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1342元 │ │
│ │ │ │ │天使書局 27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51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28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85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850元 │ │
│ │ │ │ │天使書局 2500元 │ │
│ │ │ │ │天使書局 2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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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犇達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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