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輔仁
訴訟代理人 莊德和
被 告 李勤英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 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請 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據,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