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錦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
9 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