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601號
NHEV,106,湖簡,601,2017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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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錦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
9 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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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