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0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莊閔堯
被 告 岑湛輝即宏瑞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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