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寶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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