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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更(一)字,106年度,4號
CLEV,106,壢簡更(一),4,2017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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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葉美月
      鍾依淇(原名鍾明鳳)
      劉惠丹
      劉學泙
      劉世文
      宋隆庚
      吳筱雲
      陳劉壹妹
      王森雄
      卓威利
      江金錫
      江木堂
      卓遵智
      彭汝瑄
      梁劉益妹
      劉美齡
      劉世景
      莊育焜
      陳惠萍
      曾元君
      曾隆炎
      袁明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住同上
      彭素雲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江柏益(原名江朝進)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
      葉耀陽(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高玉鳳(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15樓
           之2
      劉姿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羅春萬(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羅春欽(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羅秋森(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3樓
      黃羅桂英(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號
      詹羅桂香(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莊羅桂梅(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鍾武樑(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新屋區大坡18號
      鍾武樘(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鍾秀貞(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鍾秀珠(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許卓好妹(許卓玉嬌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劉黃阿梅(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標(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世泉(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文(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順(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美珍(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15鄰沙崙4之10
           號
      黃麗華(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黃麗錦(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張秧郘(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張麗貞(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許智玲(宋隆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大陸地區人民)(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宋阿禮(宋隆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住同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
           設台北市○○區○○○路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住同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台北市○○○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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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