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724號
CLEV,106,壢簡,724,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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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24號
原   告 王鈞娥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被   告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建號」欄「607 」之記載,應更正為「609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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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