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06號
原 告 大清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容姬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豪
被 告 杜明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62號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