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06年度,32號
CLEV,106,壢保險簡,32,2017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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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柏宏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 9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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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