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6年度,311號
CLEV,106,壢保險小,311,201710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劉昆竺
被   告 麥晃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