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黃桂香
被 告 謝忻陵
莊培瑄
廖文窓
彭瑞蓉
姜寶珠
法定代理人 姜義嵩(姜寶珠之監護人)
被 告 林廖滿妹
謝佩玲
謝俊熙
謝佩琪
黃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