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與被告李水圳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被告李水圳
於起訴前已死亡,不具權利能力,並非適格之當事人;又本件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全體繼承人需
合一確定。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李水
圳之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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