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902號
SJEV,106,重簡,1902,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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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與被告李水圳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被告李水圳
於起訴前已死亡,不具權利能力,並非適格之當事人;又本件代
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全體繼承人需
合一確定。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李水
圳之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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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