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632號
SJEV,106,重簡,1632,2017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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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弘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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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弘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