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庭鈞
聲請人與路雅芃間返還借款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路雅芃間返還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法律扶助 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