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郭勝勇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歐帝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帝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