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727號
FSEV,105,鳳補,727,2016122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郭勝勇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歐帝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帝花園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