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979號
原 告 危沈凰珠
訴訟代理人 危時秀
被 告 邱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15時許,基於公然侮 辱之故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第23偵查庭外,以「肖查某( 臺語)」等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 會評價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對於有上揭侵權行為不爭執,同意賠償原告4000 元,達成和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慰 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惟 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 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並經本院105 年度簡 字第3694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堪認為事實。被告以上開言 詞公然侮辱原告,依一般社會通念,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 意,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 ,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自應依上開規定, 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上揭行為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上損害8 萬元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 方式處理與原告間之嫌隙,又不知控制自己之情緒,竟在職 司犯罪追訴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23偵查庭外,不特 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上開言詞辱罵原告,欠缺法紀 及尊重原告人格法益之觀念,惟被告上開所為,應是一時衝 動失慮所致,又依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 示,原告於104 年度所得約3 萬元、財產有汽車1 台,被告 於104 年度所得約8 萬元、財產0 元,並審酌被告上開侵權 行為之過程,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000元之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尚屬適當,逾此範圍,為無理由。 ㈢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上揭侵權行為而氣到呼吸困難差點心臟 病發、並曾想不開欲自殺云云。惟查,被告以上開言詞辱罵 原告,固係侵害原告名譽,惟被告為上揭言詞之時間短暫, 現場聽聞者有限,且一般聽聞者固會因聽聞原告對於被告之 上開侮辱性字句,而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但其程度應甚為 輕微(甚至一般聽聞者可以因此貶低被告之社會評價更多) ,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應非甚大,原告所述上開症狀, 尚難認與被告上揭侵權行為有關。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8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 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 之裁判。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 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 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