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5年度,1017號
FSEV,105,鳳小,101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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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陳怡君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被   告 洪水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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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