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發還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225號
KSBA,105,訴,225,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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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王錦緞
 王順天
王順造
 王錦玉
 王順興
 王錦雀
 曾復徵
 曾麗玲
 曾佩玲
 曾秀玲
 曾藍瑩
 曾韶章
 王蕭閃
 王維昌
 王秀鳳
 王秀珠
 王秀琴
 郭怜汐
 王致翔
 王致淵
 王景楠
 周得安
 周小玲
 周孟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洪宗棋
 戴妙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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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