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王錦緞 王順天 王順造 王錦玉 王順興 王錦雀 曾復徵 曾麗玲 曾佩玲 曾秀玲 曾藍瑩 曾韶章 王蕭閃 王維昌 王秀鳳 王秀珠 王秀琴 郭怜汐 王致翔 王致淵 王景楠 周得安 周小玲 周孟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潘孟安 洪宗棋 戴妙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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