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952號
KSEV,105,雄補,1952,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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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張芸榕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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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