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914號
KSEV,105,雄補,1914,20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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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向靜芳
被   告 向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宜芳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合夥關係存在,第二
項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
兩造公同共有;又第一項聲明部分之合夥關係係指兩造及訴外人
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合夥投資關係,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9,507 元(計算式:附
表編號1 土地公告現值36,667元/平方公尺×面積1,020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10/10,000+附表編號2 建物課稅現值644,100 元
×權利範圍1/1 =1,429,5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
┌──┬───┬────────────┬─────┐
│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
├──┼───┼────────────┼─────┤
│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鼓山區前峰段│210/10000 │
│  │   │   565地號      │     │
├──┼───┼────────────┼─────┤
│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鼓山區前峰段│1/1    │
│  │   │   2407建號     │     │
│  │   │門牌號碼:高雄鼓山區翠華│     │
│  │   │     路497 巷1 號8 │     │
│  │   │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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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