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涂麗雲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2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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