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修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886號
KSEV,105,雄補,1886,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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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涂麗雲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2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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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