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香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41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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