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48號
原 告 許嫚芸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冬福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
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
(一)被告提出原告出具之聲明書,然此為原告否認形式上之真
正,請被告就此表示意見,並請說明此部分具體舉證為何
。
(二)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以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
)2 萬2,000 元請求被告給付自104 年10月19起至同年月
27日止共計9 日工資6,600 元等語,然依原告勞保資料所
示,原告於104 年10月23日始投保勞保,則原告以每月工
資請求9 日工資期間之具體舉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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