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511號
KSEV,105,雄簡,511,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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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謝振忠
      謝梁蘭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沛卿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代理人  周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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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