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66號
原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絨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吉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