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482號
KSEV,105,雄小,2482,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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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吳繼菲
被   告 劉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件亦查無有 債務履行地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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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