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佩萱
相 對 人 邱明山
相 對 人 邱明本
相 對 人 邱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分割聲請人及相對人對被繼承人邱 有利遺產之事件,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高雄 市○○區○○○路00巷00號,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起訴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