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05年度,66號
KSEM,105,雄秩,66,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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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雄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柯克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 年8 月8 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克修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柯克修係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6 樓之5 之住戶,因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6 樓之4 之鄰屋(下稱系爭房屋)發出聲響,即於 民國105 年7 月9 日4 時許撥打110 報案專線(下稱第1 次 報案)、高雄政府警察局勤指中心、五福派出所之報案電話 檢舉系爭房屋有噪音情事,經警方抵達系爭房屋訪查(下稱 第1 次查訪)後,發現系爭房屋確有傳出警報器聲響,詢問 該棟大樓主委,該主委表示系爭房屋無人居住,疑似警報器 故障始發出聲響等語,且現場並無任何異狀,到場員警並將 上情告知被移送人。詎被移送人於同日9 時17分許,再度撥 打報案專線(下稱第2 次報案)稱系爭房屋疑似有爆炸物, 請求警方到場處理等語,然經警方於同日11時許到場查訪後 (下稱第2 次查訪),發現實際上並無所報情事,因故認被 移送人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 款「故意向 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
二、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 款定有明文 。觀諸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 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 第1 條第16款為本條第3 款之規定」,可知本條款所規定之 災害,立法上固未限制災害之種類,並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 災害致使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而可能影響真正災 害之搶救。惟倘行為人報告之事故或內容,屬可能造成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之災害,並使 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當亦為上揭規定所欲處罰之 情形。經查,被移送人於第2 次報案後,經警方到場確認並 無所報爆裂物存在之災害,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報告單、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警員黃偉智曾恕仁之職 務報告、員警工作紀錄簿報案紀錄單、第2 次報案錄音光碟 及本院勘驗光碟對話內容譯文為證(本院卷第2 至13、19至 21頁)。被移送人雖辯稱警方第1 次查訪後系爭房屋仍持續



發出聲響,伊因近聞有爆裂物致人成傷的新聞,且伊所處大 樓出入份子複雜,故緊張認為有爆裂物在系爭房屋內云云。 惟查,警方於第1 次查訪時發現系爭房屋警報器鳴響,但無 人居住,經詢系爭房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提供系爭房屋 之屋主聯絡電話,經警員黃偉智撥打電話聯繫皆無人接聽, 主委並表示系爭房屋已不止一次發生警報器誤鳴之狀況,只 要有下雨之情況就會造成屋內電路潮濕發生誤鳴之情形,嗣 員警將上情告知被移送人,系爭房屋無人居住,故無法進入 ,並告知已請主委待天亮時聯繫屋主前來處理等情,業據警 員黃偉智105 年8 月2 日職務報告記載明確(本院卷第7 頁 )。佐以被移送人陳稱系爭房屋之聲響自105 年7 月7 日22 時許持續發出至7 月9 日11時許,警方於第1 次查訪後該聲 響仍未改善等語(本院卷第4 頁),顯見系爭房屋當時發出 聲響已歷時多日或多時,被移送人於警方第1 次查訪後已知 悉系爭房屋警報器發出聲響之原因為誤鳴,更知悉系爭房屋 當時無人居住,警方無法進入查訪,竟仍為第2 次報案,足 認被移送人明知系爭房屋聲響為誤鳴,其所稱有疑似爆裂物 在內,確屬謊報。被移送人上開所辯,洵難採信。而所謂爆 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且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 殺傷或毀損者而言。被移送人所謊報之內容,當屬可能造成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受到侵害之災害, 並使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是認被移送人應已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 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 行為,堪以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第1 次報案後系爭房 屋之警報器聲響未獲解決,竟向警察機關謊報災害,無端耗 費警方資源,及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 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3 款,裁定如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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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