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林麟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城小字第10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7日在本院金
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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