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638號
FYEV,105,豐補,638,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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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黃中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瀞云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251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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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