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張英祥
上列原告因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阿玉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