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櫻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奇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6,017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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