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164號
FYEV,105,豐簡,164,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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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藍宥翔
訴訟代理人 吳信杰
被   告 藍大文
訴訟代理人 藍少宏
訴訟代理人 彭華標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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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