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64號原 告 藍宥翔訴訟代理人 吳信杰被 告 藍大文訴訟代理人 藍少宏訴訟代理人 彭華標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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