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駿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續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駿凱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遂向有具 有」應更正為「遂向具有」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表 │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潤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1顆 │
├────┼───────────────────┼────────┤
│2 │潤泰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3枚 │
├────┼───────────────────┼────────┤
│3 │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印章 │1顆 │
├────┼───────────────────┼────────┤
│4 │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印文 │2枚 │
├────┼───────────────────┼────────┤
│5 │劉俊賢印章 │1顆 │
├────┼───────────────────┼────────┤
│6 │劉俊賢印文 │1枚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