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5年度,35號
KSYV,105,家陸許,35,2016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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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陸富蕊 
代 理 人 臺德祥 
相 對 人 蔡治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就「蔡志遠」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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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