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原 告 周詹美麗
周國靖
周國彰
被 告 周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18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575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83 6 元,該裁定均已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 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英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