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蔡政憲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昌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