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19號
KSDV,105,訴,1919,2016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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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張文宏(兼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文聰(兼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玉裁(即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楊張玉姬(即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玉女(即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玉花(即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張藝玲(即張楊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本件承受訴訟人部分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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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