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53號
KSDV,105,訴,1653,2016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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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貳佰叁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欄中,關於「80萬0,9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萬0,99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金額漏載「拾」字;而 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經核對後,金額應為「 82萬0,991 元」,基上,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 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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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