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26號
KSDV,105,補,2226,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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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洪皙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見隆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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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